這是多少年前聽到的一個故事。我無法考證其真實性,但覺得在法理上是對的。故事發生的時間應該在1992至1996之間。一個法輪功女學員獲得一個公派去日本工作或學習的機會。一年後她回來了,發現丈夫出軌了。那個年代一個人出軌是不得了的事。她無法接受,痛苦萬分,最終和丈夫離婚了。後來有一天她碰到了師父,跟師父講了她的痛苦。師父說:你知道嗎?歷史上你要過人家的命。這次人家就讓你精神上痛苦一點,你就受不了啦。這個女學員怎麼想的,後來又如何了,不得而知。
這個故事卻深深印在我心裡。今天我們修煉了,師父為我們承擔了絕大部分的罪業,而我們以前欠下的命也不用我們真的償還,只是在精神上承受一下就算還了。但許多時候我們卻站在人的理上,站在常人的角度思維,為自己利益上的損失而痛苦,而焦慮,而憤憤不平⋯⋯這種思想和行為與常人有何區別呢? 而由此產生的怨恨心很可能把自己給毀了。
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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